保卫处(武装部)
 
保卫处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人:保卫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7-05   浏览次数:171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和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保密意识

加强保密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提高全处干部员工的保密观念,牢固树立“谁上网谁负责”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等原则,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坚决同一切泄密、窃密等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保卫处涉密重点岗位

1.涉密计算机管理。专责人员:邵明明。

2.校园110指挥中心管理。校园110指挥中心视频监控系统属于保密范畴,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查看,严禁私自拍摄影像资料,违者将严肃处理。因工作需要的视频资料下载,由处长或处长指定的专人负责下载。专责人员:唐学民。

3.保卫处网页管理。专责人员:金晶。

4.所有涉及师生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工作岗位(户籍管理、学生学籍信息管理、门卫登记、办理涉及师生员工的案事件等)。专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

三、相关涉密工作人员保密职责

1.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争做学法守法的模范。

2.不将涉密文件材料堆放在桌面上,人离开办公室时,应将涉密文件材料收藏在抽屉或橱柜,并随手关门。

3.在办理涉及师生员工的案事件中,严禁将涉及师生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情况向外透露、传播。

4.起草涉密文件材料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纸不准随便乱扔,应集中销毁。

四、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

1.保卫处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为维护保卫处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正常运行,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在计算机上安装其他设备。

2.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3.加强计算机使用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4.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5.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由部门负责人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1.本规定所称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2.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3.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网页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处领导审批。

4.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5.网页不得发布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涉及本单位秘密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处罚措施

对本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泄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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