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市管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2-02   浏览次数:5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教学型、科研型及生产型实验、实训室。各单位及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三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及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遵守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保障人身安全。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主任(或实验中心主任)为第二责任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工作职责是:

(一)按期与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安全知识教育;

(三)选拔、聘用、培训本单位各实验室的专(兼)职的实验室安全员,负责安全员的工作考核与工作量的核算。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监督工作;

(四)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对重点安全部位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配置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有明显标记的逃生门,设置基本的救助材料;

(五)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及时提出整改方案报相关部门,组织尽快整改;

(六)有权对安全意识淡薄、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与相应经济处罚,有权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取消其职称、职务晋升资格及一切参加评优资格的建议。

第五条  各实验室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是所管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其工作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做好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二)协助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

(三)负责为进入本实验室从事工作、学习的人员开设实验室安全课程(包括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掌握器材、设施的维护和安全使用;

(四)对违反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依据情况向实验室主管部门提出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报告;

(五)为实验室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掌握其使用方法并定期检查更新。做到实验设备摆放整齐,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过道、出入口的畅通。

(六)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系部、实验实训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和消防、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第六条  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实验室安全工作不到位,且出现安全事故的系(部、实验中心)等单位进行以下处分:

(一)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处分;

(二)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扣发1-3个月的岗位津贴;

(三)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

(四)取消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两年内申报科研项目资格;

(五)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保卫意识,加强对实验室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做好五防(防火、防水、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五关(关门、窗、水、电、气)一查(查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财产安全和运行安全。

第八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使实验仪器设备的运行环境安全。

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批准。

第十三条  要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  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十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999策略手机论坛网页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第四章实验室用电的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份是否良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十九条  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二十条  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第二十一条  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烧断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二十二条  注意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第二十四条  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二十五条  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更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插上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第二十八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五章实验室防火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

第三十条  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须经常备有适宜的灭火材料,如消防砂、石棉布、毯子及各类灭火器等。消防砂要保持干燥。

第三十一条  电线及电器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再用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熄,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不许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来扑灭燃烧的电线电器。

第三十二条人  员衣服着火时,立即用毯子之类物品蒙盖在着火者身上灭火,必要时也可用水扑灭。但不宜慌张跑动,避免使气流流向燃烧的衣服,再使火焰增大。

第三十三条  实验过程中小范围起火时,应立即用湿石棉布或湿抹布扑灭明火,并拔去电源插头,关闭总电闸煤气阀。易燃液体的固体(多为有机物)着火时,切不可用水去浇。范围较大的火情,应立即用消防砂、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来扑灭。精密仪器起火,应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实验室起火,不宜用水扑救。

第三十四条  在实验室起火时,应先作起火分析,并将实验过程的各个系统隔开。

第六章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  烧伤的急救处置

(一)普通轻度烧伤,可擦用清凉乳剂于创伤处,并包扎好;略重的烧伤可视烧伤情况立即送医院处理;遇有休克的伤员应立即通知医院前来抢救、处理。

(二)化学烧伤时,应迅速解脱衣服,首先清除残存在皮肤上的化学药品,用水多次冲洗,同时视烧伤情况立即送医院救治或通知医院前来救治。

(三)眼睛受到任何伤害时,应立即请眼科医生诊断。但化学灼伤时,应分秒必争,在医生到来前即抓紧时间,立即用蒸馏水冲洗眼睛,冲洗时须用细水流,而且不能直射眼球。

第三十六条  创伤的急救处置

(一)小的创伤可用消毒镊子或消毒纱布把伤口清洗干净,并用3.5%的碘酒涂在伤口周围,包起来。若出血较多时,可用压迫法止血,同时处理好伤口,扑上止血消炎粉等药,较紧的包扎起来即可。

(二)较大的创伤或者动、静脉出血,甚至骨折时,应立即用急救绷带在伤口出血部上方扎紧止血,用消毒纱布盖住伤口,立即送医务室或医院救治。但止血时间长时,应注意每隔12小时适当放松一次,以免肢体缺血坏死。

第三十七条  中毒的急救处置

(一)对中毒者的急救主要在于把患者送往医院或医生到达之前,尽快将患者从中毒物质区域中移出,并尽量弄清致毒物质,以便协助医生排除中毒者体内毒物。

(二)如遇中毒者呼吸停止,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心脏按摩,直至医生到达或送到医院为止。

第三十八条  触电的急救处置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设法使触电人脱离电源;患者呼吸停止或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摩。特别注意出现假死现象时,千万不能放弃抢救,尽快送往医院救治。

第七章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纪律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进出。学生需凭证进入实验室,并进行登记,无证者一律不得进入实验室。外来人员、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进入实验室。未经学院及相关单位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校外人员做实验。

第四十条  实验室的钥匙实行专人专用,不得将实验室钥匙转借,增配给其它人员。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告知实验室负责人,及时更换门锁,做好防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实验进行中,操作者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管。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非工作需要不许在实验室过夜。学生因工作需要过夜时,必须将导师或实验室主任批准并签字的申请材料预先交门卫值班室。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严禁吸烟;实验室内严禁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避免使用明火电炉,尽量使用密封电炉。

第四十四条  实验结束和下班前,要清理好现场,切断电源、气源、水源,消除火种,关好门窗方可离场。寒、暑假期间要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处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关闭实验室进行整顿,对相关人员组织安全培训,培训费用自理。

第四十六条  配备专人负责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管理,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害,未经允许和未经病毒检查不得使用外来U盘和光盘,严格控制INTERNET下载信息,防止反动、黄色及带病毒信息的流入。

第四十七条  如有意外事故发生,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尽快与实验实训中心、保卫处等部门联系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单位的实验室,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