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策略手机论坛网页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07   浏览次数:92

一、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障各类教学活动顺利开展的必备物质条件。为建立我校固定资产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实行由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由各归口部门分管这项工作。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各项教学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使用效益。学校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直到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和技术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和挖掘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服务经济建设,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各归口部门应选派思想、业务素质好的技术人员担任,学校要从政治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通过业务学习和专业培训等方式交接手续,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办理调动、调换手续。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1.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超过一定金额,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便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2.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七章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教育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凡是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类资产统列入固定资产范围进行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为低值易耗品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课桌、椅、凳等)。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及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其购买价及调拨价格入帐(不含杂运费)。

2.新建房屋、建筑物按交付使用表所列造价记帐;房屋及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扩建,应按面积及平方米造价增减该固定资产原值(对不增加面积的日常维修及大修理可不列入固定资产原值)。

3.自制、改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列支的工料费入帐。

4.无偿调入和旧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估价入帐。

5.调出、变卖和报废及其它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价冲减。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各负其责。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结合按使用部门归口管理的特点,施行二级归口管理办法:一级所有购进、报废报损的各类固定资产由学校总务处设立一级总帐和明细帐。随时掌握学校资产增减的变动状况。二级是指结合各有关处室的教学使用特点,对各类电教、音像类设备、图书、阅览室设备和各类实验及实习设备,进行具有针对性二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并随时掌握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状态。

根据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一般设备由学校总务处管理;教学、图书类、实验设备及电子音像设备归口于教务处管理。各归口部门分别按上级统一要求,设置有关明细帐目,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要统一管理,合理调配,负责定期清查、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各类固定资产归口部门的职责

1.负责拟定分管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验收、领用、报损、报废、借用、调拨、维修、清查等),并负责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负责填写新增固定资产购入前申购报告,认真进行购入前的分析论证。

3.负责编制大、中、小修理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4.负责固定资产的停用封存、启封动用。

5.建立归口分管固定资产的技术档案。

6.负责建立归口分管固定资产的帐卡工作。

7.各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确定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办理分管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技术坚定、保管使用、维修、报损、调拨等业务工作,经常保持固定资产处于完好待用状态。

8.负责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据、调入调出等业务手续。

9.学校的贵重物品、电教设备,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保养,精密仪器要专柜存放,精密仪器、大型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从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修、校验等文件资料必须齐全)。

第九条:

1.固定资产的添置应按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本着“物尽其用、精打细算”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归口部门申报并负责编制购置计划,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购置,由总务处组织采购。专业性设备由有关技术人员参加购置;购入的物品交保管人员验收,澄清设备的名称、数量、单价及设备状况,并由经办人签字共同填写资产入库单,由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财务人员凭发票及入库单记入固定资产总帐和财产明细帐。保管员对于购入不合格的物品有权拒绝填写入库单,财务人员不见入库单,不能报销其费用。基本建设项目是学校整体发展的重要方面,须经学校领导研究审批,统一安排具体的落实部门和人员。

2.使用部门需借用时,必须严格手续,填写设备出库单,一式两份,一份留报关员,以便掌握财产分布情况;一份交使用部门保存,以便核对。做到领发双方责任分明,手续完备。

3.学校的各种交通工具,使用人员负有保养责任,要保证安全。由校办统一管理调度,定期做出车辆行驶路程、耗油量、车辆情况的记录,以便计算费用支出幅度。

4.凡学校家具、用具由总务处统一调配,做到帐、物、卡三对照。如发生变动,发现余缺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报有关领导批示后,调整帐卡,保证帐、物、卡三相符。

5.学校房屋设施由学校统一研究,合理分配使用,按其结构面积、价格登记入帐。

6.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离岗时,需办理个人使用资产清还手续和本人保管公共财产的移交手续。若有损坏、丢失,应由使用者个人维修和赔偿;财产还不清者,不得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第十条:对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填写出固定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式三分,经学校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对管理不善、家底不清、无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的部门,在计划安排上给予限制;对领导重视、管理人员认真负责的部门,在计划安排上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帐。

第十三条:添置固定资产,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填制“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情况表”一式三份,分别交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记帐。

第十四条:对于房屋、建筑物和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建立技术档案,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保管。

第十五条:要加强固定资产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对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测,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存放。

第十六条:对于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各归口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管理的需要,拟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人员)对所管理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全校师生应尊重他们的劳动。未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认可,其他人不得随意动用。对于不负责任、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毁损、丢失固定资产,造成经济损失,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发生转移,应由需用部门写出申请,报主管校长同意,由原使用部门填制《设备调整转移单位》一式三份,分别由原使用部门、现使用部门、总务处留存,并做相应帐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增减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变动,多指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借及报废、报损、丢失、变价等。固定资产的变动都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各归口管理部门分管的固定资产发生内外调整,均应办理有关手续,并同时增减其有关帐卡,上报学校总务处。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经检验确已丧失使用价值,或因自然损坏、自然灾害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可按报废处理。对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修复使用近乎或超过新购价值的始得报废,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领导研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帐目。

第二十二条:对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残值收入、有偿调拨收入,统一有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按上级财务制度要求,记入有关科目,定向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帐目设置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帐目设置:学校总务处设固定资产总帐、一级明细分类帐;各归口部门根据本部门所管理的固定资产种类设置部门明细分类帐,使用部门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有关帐卡。总务部门与各归口部门定期核对帐目,归口部门与使用部门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除平时定期核对外,年终必须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归口部门应签署意见,根据财务规定,作相应财务处理。

六、固定资产分类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分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求的分类标准,结合我校情况划分。

七、低值易耗物品管理制度

凡使用一年以上、单价500元以下的各类资产,列为低值易耗物品。

1.凡购进此类物品时,遵照固定资产管理手续验收入库。材料入库单一式两联,一联财务入帐,一联为保管员记低值易耗明细帐的凭证,入库单必须填写清楚、准确。

2.办公用品发放,每学期初由各处室集体一次性领取,发出物品以发料单做记帐凭证,必须填写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领用人、发出人签字,保管员记帐后,按月装订成册,编号存档。

3.如购特殊用途物品(考试、招生所用等),使用部门先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用途及使用量,由总务处审批购买。其它部门不得自行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4.凡使用一年以上的办公用品,如计算器、订书机等,根据制度进行个人借用手续,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5.每年终对低值易耗物品进行永续制盘存,按帐面余额查清实物。有损坏、丢失时,按制度处理后,同时进行帐面调整。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试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校总务部门联系。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上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20071022